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2021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帮扶建设单位履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一、验收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没有环保专员(具有环保相关职称),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应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环保相关职称(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工程等领域职称),并要求环保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进行把关并署名。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三、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四、验收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二)环评报告、批复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变更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复函等。
(三)验收规范依据。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公路、制药等21项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五、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验收前准备。
1.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2.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
3.整理验收支撑文件。
4.公开竣工、调试时间。
(二)开展验收。
1.查验项目建设内容。
2.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3.查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2)在线监测。按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相关的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标志标识。建设项目污染物采样口、采样平台、标志牌是否按照《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对照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批复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记载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实施情况。
(5)其他措施。
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记载具体实施情况。
北京中环智云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19046997号-1